为加强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堵塞漏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收节支,集中财力搞好学院全面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现行财经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入管理
学院资金收入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改变收费标准。学院所有收入均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各处室、系部、院属各单位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
学生食堂、超市等承包经营单位的承包金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合同向财务处、缴费单位开具《交费通知》,负责催缴;用水、用电由后勤管理处分别按月计量,向财务处、缴费单位开具《交费通知》,负责催缴。
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学院经费支出实行先批后支制度,支出申请单(出差审批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学院统一印制,事前由经办人员按照业务性质填写相应申请单(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单项支出或同类一次性支出的审批权限如下:
1.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由院长审批;
3.金额在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财务支出报销签批程序
(一) 财务支出报销按以下程序签批
1.经办人将原始凭证粘贴报销凭证封面(或差旅费报销单封面)并签字,所有报销凭证要附有支出申请单(审批单);
2.部门负责人签字;
3.财务处负责人签字;
4.分管业务院领导签字;
5.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
(二)签字责任
1.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对所签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经济责任;
2.各审批环节需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字,不得用盖章代替签字,严禁代签、冒签。
四、财务支出报销管理要求
1.学院内各类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抚恤金、劳动用工、劳保费、离退休费用、奖励等需提供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的相关文件及结算标准说明,由人事处核定;外聘教师代课费由教务处核定。
2.各部门报销院外人员讲课费、劳务费等,需按人员造册,列明发放项目、标准、工作天数或课时数、对应金额,并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培训讲课费需提供培训依据、当事人职称及身份证明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等级标准执行。
3.学生各类勤工俭学、奖助免资金及其他学生个人费用,由学生工作处核定,需提供文件、结算标准、学生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4.办公耗材、低值易耗品、办公家具、仪器设备等由学院采购办会同各使用部门集中购置。各部门在年初提出购置计划,原则上每年由采购办通过政府采购购置两次,建立并完善验收及领用手续。
5.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结算,按月单车费用公示。其中燃油使用加油卡,高速路使用ETC卡,其他过桥、过路费地址须与出差行驶路线、时间一致。
6.学院承办的各类会议,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签到表,到学院以外场所召开的还需提供服务单位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7.学院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需提供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有住宿费的还须提供宾馆机打住宿清单。
8.职工进修培训学习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9.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报销住宿费的须附有宾馆机打住宿清单。
10.印刷业务由学院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
11.水、电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查表后按月缴纳。
12.维修、小型工程、基本建设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13.保洁、绿化、保安等对外承包的支出由归口部门按合同加强管理。
14.专项资金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15.各项支出严格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财务处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16.为方便教职工报账,实行报账员制度(另行通知)。
17.报销时效,各项开支业务结束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原则上10天内签字报销,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五、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