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要求,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包括党费、党建专项经费。
第四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全院党员交纳的党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市委教育工委,并按一定比例留存,留存款项由党委组织部代管,财务处设专用账户保存。
第五条 党建专项经费按每个党支部每年2万元的标准进行划拨。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2.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争先创优、党组织换届及学习调研等党建活动;
3.走访、慰问或资助、帮扶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4.开展党内表彰;
5.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与党建活动有关的必要设施;
6.开展党建工作调研、党建理论研究和党建创新项目工作等;
7.其他与党建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开支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党校经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资料费、电影票费、门票费、讲解费、表彰奖励费、慰问费、工本费和其他费用。
1.党校经费是指组织举办党校学员班(入党积极分子班、发展对象班、党员班)相关劳务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课酬费、班主任酬金、监考巡考费、阅卷费、征文评审费等。网上党校系统开发运行维护费、学习资源购置费等。参照学院有关培训费标准执行。
2.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行驶里程100公里以下的,大巴车(19 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或商务车(19 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行驶里程超出100公里的,租车费按每公里6元相应增加。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到菏泽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费用,参照学院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4.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学院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教育培训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党建阵地宣传材料费用。
7.电影票费是指与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教育培训有关的电影票费用。
8.门票费和讲解费是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地、警示教育基地等所支出的门票费用和讲解费用。
9.表彰奖励费是指围绕争先创优而开展的党内表彰、专项活动给予奖励支持的所需费用。
10.慰问费是指走访慰问老党员、优秀党员,探望生病住院的党员,帮扶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所支出的费用。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上级党组织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标准执行。
11.工本费是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收据、会议记录本、党员档案袋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12.其它费用是指党组织活动场所条件保障费、开展党建工作中产生的会议费、必要的保险费等。
第八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一般应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九条 开展党的活动,要因地制宜,坚持就近就便原则,深挖本市教育资源;要严格控制到菏泽市以外开展党的活动的规模、时间和数量,严禁以任何理由到教育基地范围以外的地方考察、旅游,严禁从事与学习教育无关的活动,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切实树立和维护党员良好形象。
第十条 需要使用党建工作经费的学习教育活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必须严格把好活动初审关口,填写《基层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审批表》,并制定活动方案,经分管联系的院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活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所有票据,要按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和经办人签字(经费在2000元以下的,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报分管联系的院领导审批,经费在2000元-10000元之间的,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报党委副书记审批,10000元以上的需报党委书记审批),并注明具体用途。报销党建活动费用须提供党建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新闻稿件、参加活动党员签名表、支出票据、基层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审批表以及相关支撑证明材料等。报销党内表彰奖励金须提供表彰决定、受表彰个人或集体的奖励金领取签名表等材料;报销慰问补助费须提供慰问补助党员决定、慰问补助党员的签名表等;奖励金和慰问补助费原则上可以支取现金。报销资料费、电影票费、门票费、会议费、保险费、工本费等其它与党建工作相关的经费须附明细,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级党组织使用党建工作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工作或党的活动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的党组织和责任人,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将对相关党组织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基层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审批表》
附件:
中共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经费审批表
基层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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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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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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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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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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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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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形式内容 (活动方案需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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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 (具体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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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 意见 |
(党组织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组织部 意见 |
(组织部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基层党组织 分管联系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基层党组织留存,一份学院党委组织部留存;
2、本表与基层党组织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方案同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