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1月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的全院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同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立文明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激发动力,提升活力,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充分发挥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加强学生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文化建设,促进学生会履行职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六)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本院学习的专科生、中专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九条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是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院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根据情况举行二至三次全体会议。
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派出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院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院学生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院学生会主席团,主席1名、副主席5-7名。
(四)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院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当选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至二月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院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三)决定聘任院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秘书处的述职工作报告。
(五)批准任免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秘书处是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向院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院学生会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处、组织宣传部、权益部、文体部、社团管理部、社会实践部6个部门,各系学生会为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班委会为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章 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七条 系学生会:
(一)系学生会为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组织机构由院学生会统一设置。
(二)系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系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各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三)系学生会应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系的相关工作。
(四)系学生会应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受系党政和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二)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系的学生会规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学校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菏泽家政职业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